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大成改制

发布时间:2009-11-19

2009年11月10日,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在普通合伙制度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其适用范围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责任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这一制度中,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新《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当一个合伙人或多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失乃至造成全所债务的,除了这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外,其他合伙人则只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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